第二条 本办法申请对象包括中国医药大学、亚洲大学及附属机构等学生及专职教师、专职研究员、全职员工。
第三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者,得提出申请:
一、 依据中国医药大学、亚洲大学或所属机构相关部门及规定,获得创新研发提案通过者。
二、 以创新研究发明或创新医疗器材开发为主体,曾参加校外竞赛获奖者。
三、 经第一款学校或附属机构研究部门及机构主管推荐者。
第四条 申请时,应提出下列备审资料:
一、 申请书。
二、 前条第一款通过证明或院外竞赛获奖证明。
三、 研究成果或制作模型、或功能性样品、或创新验证等文件。
四、 其他与前三款相关资料。
第五条 本办法之补助,需经本基金会新创研究补助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。前项委员会设置委员5人,其中董事2名,学者专家或社会公正人士2人,由董事长聘任,委员任期一年,得以续任。委员会各项决议均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。其决议提交董事长核定。
第六条 每案补助金金额以二十五万元为上限;但特殊创意研发之申请案,不受上述金额限制。
第七条 补助之研究案分二期领取补助金,由申请人取据请领。第一期为补助金额百分之六十,申请人收到本基金会同意函7天后即可申请;第二期由申请人缴送成果报告,经审查委员会核可后,再核拨百分之四十,进行结案核销。
第八条 获基金支助的申请者,其研发成果或作品,经技转或商品化后,所得金额超越基金会所支助额度者,由申请者出具承诺书自愿回馈本基金会,继续激励后进造福社会。
第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议通过,董事长核定后发布施行;修正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