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條 本辦法申請對象包括中國醫藥大學、亞洲大學及附屬機構等學生及專職教師、專職研究員、全職員工。
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提出申請:
一、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、亞洲大學或所屬機構相關部門及規定,獲得創新研發提案通過者。
二、 以創新研究發明或創新醫療器材開發為主體,曾參加校外競賽獲獎者。
三、 經第一款學校或附屬機構研究部門及機構主管推薦者。
第四條 申請時,應提出下列備審資料:
一、 申請書。
二、 前條第一款通過證明或院外競賽獲獎證明。
三、 研究成果或製作模型、或功能性樣品、或創新驗證等文件。
四、 其他與前三款相關資料。
第五條 本辦法之補助,需經本基金會新創研究補助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。前項委員會設置委員5人,其中董事2名,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2人,由董事長聘任,委員任期一年,得以續任。委員會各項決議均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。其決議提交董事長核定。
第六條 每案補助金金額以二十五萬元為上限;但特殊創意研發之申請案,不受上述金額限制。
第七條 補助之研究案分二期領取補助金,由申請人取據請領。第一期為補助金額百分之六十,申請人收到本基金會同意函7天後即可申請;第二期由申請人繳送成果報告,經審查委員會核可後,再核撥百分之四十,進行結案核銷。
第八條 獲基金支助的申請者,其研發成果或作品,經技轉或商品化後,所得金額超越基金會所支助額度者,由申請者出具承諾書自願回饋本基金會,繼續激勵後進造福社會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,董事長核定後發布施行;修正亦同。